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制定本病历复印须知。
一、病案室只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书面申请,其他人员机构需要查阅、复印病历时,需经本院医务处审核同意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三)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和机构。
二、受理复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并复印留待备查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原件)(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复印费用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病历复印复制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5〕1561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复印费:A4纸每张0.4元
此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四、复印办理流程
(一)现场复印:申请人按上述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填写《复印病案登记表》,在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等待复印→确认→缴费→取件。
(二)邮寄病历:申请人请持出院结账明细单或出院诊断证明书,按上述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填写《邮递病案复印件登记单》,在审核窗口办理审核手续→预收押金(仅限现金)→领取邮递病案复印件登记单底单。
五、复印业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下午4:30
周六日 节假日 上午8:00—11:30(无门诊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