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并根据中共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学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医【2005】党字13号),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顶决策
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 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翅;
3. 党风廉政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4. 医院年度基本建设经费、修购专项经费和教学、科研、公共设施重大项目等经费的预、决算及调整;
5. 医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全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 医院年度工作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
7. 医院学科专业及机构设置、撤并、隶属关系的变更、调整以及人员编制;
8. 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 医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及教职工年度考核;
10. 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津贴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 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 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 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5. 医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医院机关处室、各临床医技科室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任免;
2. 医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 全国、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 医院的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撤消、章程及人员组成;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医院学科评审组组成,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其它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有关规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办公会对医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院务办公会讨论事项,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院长具有决定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院务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助理,纪委副书记、两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医院党委委员。两办主任、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列席党委会。必要时,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确认可请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务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医院机关各处室、各临床医技科室及直属各单位干部任免,院务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体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职能部门需要提交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需要会议决议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在会前充分论证和协商。
(四)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致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者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五)会议表决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事项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对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有权作最后决定。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决策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井由两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主管院领导报医院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务办公会进行复议。
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善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够,药品、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务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两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党委书记汇报。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报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根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