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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 2023-12-13 15:1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服务信息,方便职工了解和监督医院运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实行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原则。信息公开在医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下开展,形成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从内部和外部统筹促进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推行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服务患者更便捷高效获取医疗服务、保证各项改革决策以及措施的正确性和提高全院职工积极性和凝聚力为目的,注意处理好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促进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坚持广开言路、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医院的管理和制约机制,既要虚心接受患者、职工为医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言献策,又要支持医院领导和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责,充分调动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确保信息公开健康、有序地进行。

(四)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依法公开原则。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方针,信息公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的范围内开展,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保密事项之外,其他事项均可公开,以保证本院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核公布、信息维护、咨询回应等信息公开的各个环节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真实、公正,既要根据医院的实际积极推行,又要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根据其特点和实际服务情况,以下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医院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医院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医院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医院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医院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医院招标采购信息;

(八)医院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医院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根据其特点和实际服务情况,以下信息向本院员工公开:

(一)医院的办院思想、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实施情况;

(二)办院经费以及其他各项收入来源、支出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三)干部与员工的岗位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毕业生接收、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程序以及结果;

(四)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基本状况和重要事项;

(五)医院公房、设备、设施等资产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六)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

(七)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和考核、评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八)员工住房的建设、出售、调整情况,医疗改革情况,住房公积金、绩效工资、生活福利费、养老金和其它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九)涉及“三重一大”的需要公开的相关事项;

(十)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根据其特点和实际服务情况,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设置的咨询渠道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院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为便于社会和全院员工知情、参与和监督,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信息公开采取灵活多样、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多种方式。

第九条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事项一般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医院办公和医疗区域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医院咨询台、服务台、分诊台;

(三)医院人员岗位标识;

(四)医院官方网站;

(五)医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服务号等平台;

(六)医院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医院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条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向本院员工公开的信息事项一般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组;

(二)各种会议形式,包括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院周会、党支部书记会、行政办公会、民主党派座谈会、工作研讨会、医院工会及团委工作会议、离退休职工院情通报会和社会监督员会等:

1.每周召开院周会向全院职工通报传达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的医院重大事项,如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基本状况、涉及“三重一大”的需要公开的相关事项。

2.每月召开党支部书记会向党支部书记通报传达上级有关指导精神、党委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医院的重大事项。

3.定期召开行政办公会向行政处室负责人通报行政管理、院长信箱收到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合同管理等有关事项。

4.定期召开民主党派座谈会向民主党派成员及党外人士公开通报医院党委的党建工作重点及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中心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向统战人士征求意见。

5.每年召开医院工作研讨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向全院职工公布医院的办院思想、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状况、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实施情况,公开征集意见,便于广大职工知情、参与和监督。

6.每年召开护理管理研讨会、每月召开全院护士长会、每周召开科护士长会,向全院护士长、护士通报医院的重大事项。

7.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会向团支部书记通报传达上级有关指导精神、党委及团委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医院的重大事项。

8.每年召开离退休职工院情通报会向离退休职工通报医院一年来在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9.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向社会公众和监督员通报医院在开展社会服务和提高临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三)视听查询系统,包括公开栏、意见箱、咨询服务电话、电子查询系统、咨询材料、宣传资料和办事须知材料等;

(四)企业微信院长信箱,将涉及员工个人的事项办理情况向员工本人公开;

(五)院内外传播媒体,包括院刊、医院简讯、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服务号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信息公开以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成立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委员会。院长、书记任主任委员,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委员,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任委员,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院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医院领导班子将信息公开纳入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评定科室与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研究确定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三)将信息公开的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并将其纳入部门行政管理程序,保证公开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

(四)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包括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 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办法。各职能部门要将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并执行落实。

第十五条 医院及相关职能处室应主动接受本院职工以及上级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医院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信息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应由相关部门或科室进行审核,需要提交至上级部门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复审的,应及时提交。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接到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决定是否发布。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敏感或重大事件的信息,应提交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章 信息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为确保信息的持续更新和有效管理,各职能部门、科室应每季度对其公开的信息进行自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每年对医院公开的信息进行系统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过时、无效或错误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正或删除。

 

第七章 信息咨询回应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鼓励公众、员工对公开的信息提出咨询、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职能部门、科室主动回应与其相关的咨询、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咨询回应机制,确保对外部咨询的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对于复杂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咨询,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接到咨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初步回应,并告知咨询者预计的回应完成时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各科室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部门、本科室的实际,制定或更新切实可行的信息公开制度或措施并尽快公布。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职能部门、各科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务公开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院字〔2016〕142号)同时废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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